虽然西方各国在制定宪法时都将公民权利义务作为至关重要的内容而载入,但就中国地体实践而言,从来都是先国后家,臣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享受权利的氛围。《钦定宪法大纲》中并没有明确臣民权利义务,只有了个“留待后议”的尾
,但既然制定宪法草案,臣民权利义务便不可不提,否则就是缺失。于是,宪法草案在国家机构后专辟第七章,登载臣民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拥有居住、迁徙、通信、言论、著作、版、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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